阿坝师范学院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19-04-04

为了保证公司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保证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公司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行为,依法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是阿坝师范学院全资子公司,文中投资人为“阿坝师范学院”、公司为“阿坝州阿师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教育厅及投资人的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加强公司债务管理,防患和控制财务风险,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起草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执行。

为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大的财务事项和财务规定,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上投资者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接受投资者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公司财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监督执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

(二)制定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的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管理制度。

(三)实施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独立审计制度,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报告及分析制度,监测公司财务运行状况。

(五)起草、拟订公司收益分配和经营预算的制度。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 公司经营项目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 七 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除某些金融工具外,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二章 公司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为“确保公司盈利”,财务管理体制为“由股东会任命的法人代表负责”,即法人负责制。

公司法人对公司财务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公司法人授权总经理对公司财务管理行使审批权。

第十一条 公司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所属各子公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向母公司财务部报告工作,接受母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

财务部门建议→公司经理会讨论→总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决定→公司执行。

公司的财务决策应当听取职工、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组织意见。

公司实行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管理经营者个人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财务管理相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 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公司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委派或者推荐财务部门负责人。

(六)根据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投资者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公司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或投资者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形式的出资。

公司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控制筹资成本,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经投资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司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公司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

第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公司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二十条 司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签订书面合同,经投资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公司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公司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细则,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和制度建设,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公司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应当参照投资者有关招投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程序。

公司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并经投资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并经投资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公司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合作开发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并经投资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未经投资者同意,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公司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公司应当向投资人书面报告,并对资产损失的原因、责任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者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第五章 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全过程控制和确保公司盈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费用归口、项目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管理办法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社会服务、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收取社会服务费、项目研发费、成果转化费筹措,相应业务的费用,按照费用配比的原则据实列入相关服务成本、开发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销售折扣、折让及支付必要的成本费用、保险费、运费佣金、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支付,支付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公司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管理者、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公司员工中非投资者委派人员的薪酬办法应当报投资者备案、属于投资者委派人员的薪酬办法应当报投资者同意。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公司应当制定职工薪酬管理办法,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公司的发展、经营、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公司应与职工的聘用合同中,明确公司与员工关于社会保障缴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考学校相关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薪酬总额2.5%),专项用于公司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参考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公司应当履行章程中对投资者应尽的义务规定。公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公司职务或者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社会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合作服务收入、合作开发收入、管理费收入、会务费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资源使用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公司。

企业应当建立收入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营销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弥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60%以后(以章程为准),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经营者、管理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做出规定,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公司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措施和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向投资者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和投资者的财务审计、公司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公司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营者、管理者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资设立的子公司,财务管理须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六十条 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备案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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