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师范学院资产经营公司商业门面用房管理规定

2019-04-04

为加强商业门面用房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营造和谐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商业门面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各类商业用房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服务区域等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管理制度,负责对外招租,督促承租者依法经营,保证商铺出租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条  公司商业门面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管理员,负责商业门面用房的日常管理和房租的收缴等工作,协助工商、税务、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或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运作

第三条  公司所有商业门面用房出租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公司商业门面用房招标工作由商业门面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招标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招标时间和租赁期限。招标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七月,商业门面用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上期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发布招标公告,合同到期后进行招标。

3、对上期合同履约较好,诚实守信,校内外客户反映较好的商家或个人,在下期招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条  公司所有商业门面用房出租均实行担保和预收保证金制度。并根据承租户经营范围收取保证金。对校内商业门面用房承租户一律收取20000元保证金,特别经营项目(如经营食品、化妆品、电器等相关商品)收取30000—50000万元保证金。

第五条 商业门面用房租赁合同的签订。

1、商业门面用房经过招标后,由公司商业门面用房管理办公室代表公司与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含承租面积、租金、期限和经营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本着先交钱后用房的原则,签订合同后,校外商业门面用房承租户必须预缴半年至1年的租金,校内商业门面用房必须缴足一年租金,以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10天缴纳房租,若逾期每天按5‰收取滞纳金或停电、停水、锁门,直至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3、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签订安全责任书;租赁期间,承租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引发安全事故者,由公安消防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商业门面用房的面积计算,在扣除公用面积后一律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凡为营利性服务的独用辅助用房,一律按经营性用房单价计收租金。

第三章  租赁户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租赁户在批准的范围内合法经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超范围经营。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租赁户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含项目许可资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安全(消防、治安、质量、卫生)承诺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各级工商、卫生、文化、税务、环保、消防、物价等部门是校园经营性用房的登记审批机构。

第八条  租赁户在使用期内,须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搭建(扩建)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破墙(窗户)开店,不得擅自将教学、生活设施改作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

第九条  租赁户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正常的维护和修理。因租赁户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和他人财物损坏的,租赁户应负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  租赁户在使用期内如遇政府或学校总体规划需要搬迁或另需他用的,随即终止合同,搬迁补偿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公司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租赁户须无条件搬出,公司不支付租赁户装潢费、改造费、搬迁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校园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租赁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

2、不得超出租赁合同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得占道经营,不得自行转让或出租柜台。

3、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和非法经营活动。

4、诚信守法。出售的商品,要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正式销售票据;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及过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商品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5、负责本单位(店铺)内及门前的环境卫生,不乱堆放杂物阻塞通道,实行门前“三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校园内营业时间规定为6︰30—23︰00。节假日或法定假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3︰00。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凡在校内经营的茶吧、书吧等文化娱乐项目的店铺,不得产生高于50分贝以上的噪音,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租赁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房屋租赁使用合同,收回房屋,扣相应的保证金。

1、擅自转租、转让、变相转租、转让他人或联营入股的;

2、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或其他应缴费用3个月以上的;

3、利用房屋和土地进行非法活动,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4、不履行合同约定,违反第十二款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听劝阻改正的;

6、经营有碍校园环境、人身安全或其他违禁项目的;

7、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承租户须定期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缴费用。逾期不交者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仍不缴纳者,则视情况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阿坝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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