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实施,结合资产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按照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资产公司董事会、资产公司党委、资产公司经营班子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务实高效,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等,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资产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2.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方案:
(1)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
(3)利润分配方案、重大亏损弥补方案;
(4)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
(5)重组、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方案;
(6)机构设置及对机构的调整方案;
(7)薪酬及福利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8)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9)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方案。
3.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全局性的、对资产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资产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事项。
2.部门负责人的招聘、任免事项。
3.向全资及控股企业推荐委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校管干部除外)。
4.向全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5.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引进的事项。
6.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五条 资产公司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生产经营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2.对外重要经济技术合作、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关系集团持续发展的事项。
3.资金超过总经理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修缮事项。
4.周边开发重大项目合作。
5.重要设备与大宗物资的采购以及公务用车辆的购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资产公司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过总经理权限的对外投资、担保、贷款、委托理财等事项。
2.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
3.预算外及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4.资产公司与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拆借行为。
5.资产公司认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出“三重一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资产公司董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根据工作职责或分工,可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分别经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审定后,确定相应会议的议题;
2.“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投资与工程事项,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或职代会代表意见;
3.议题确定后,相关机构和人员要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严格按照《资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资产公司董事会、党委、经理班子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的决定、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包括反对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有专人记录,保证会议记录的完整、准确、客观,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班子成员及各级部门或单位要认真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三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董事长、党组织负责人、总经理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应作为企业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纪委(监事会)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对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在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给国家、学校、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违反党纪条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追究在集体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领导人员责任;个人责任要依据集团“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从议题方案的提出、议题的论证、议题的研究决定,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资产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